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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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文化資產保存歷史沿革及保存區段法令 - 王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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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文化資產保存歷史沿革及保存區段法令 - 王維周

「法國文化資產保存歷史沿革及保存區段法令」演講影片,來自王維周老師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104學年度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師生聯展」分享的演說,王老師在演講內容中清楚說明法國舊城區保存中的《保存區段》法令及制度,並以巴黎市瑪黑區(第三、四區)、第七區,以及盧昂市 (Rouen)、波爾多聖埃米力雍轄區 (Juridiction de Saint-Emilion) 等舊城的保存區段為例,討論法國在舊城街廓保存的實務操作。

 

保存的濫觸 - 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

法國在文化資產保存的成果上,通常被人公認為是成功的一個國家,無論其在觀念的提出,或是法令與行政系統的設計上,也時常作為他國的借鑑。法國的文化資產保存概念,源起於十八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在此之前,並沒有特定針對重要的舊建築的保存想法。法國大革命開始,反對王權統治,暴民將其對於當時的波旁王朝的怨氣,投射到皇家、王公貴族們的財產上,他們大肆破壞、掠奪貴族們的財產,以及所有刻有皇家貴族徽章符號的文物,佔據他們所擁有重要建築,甚至拆除他們的建築 (因為那些紀念性建築多以昂貴的石材建造),還將石材或是其他建材轉賣。?

 

另一方面,在大革命後的動亂年間,法國於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成立了紀念物委員會,集結了藝術家與知識份子,將皇室財產充公成為國家財產,進行了第一次的境內藝術品的清查並逕列名冊,花了兩年的時間完成。

 

直到葛黑寡神父 (l’abbe Gregoire) 看到了這個現象,並且痛心疾首地控訴這個野蠻的現象。葛黑寡神父使用了一個直到現在仍然使用的新名詞 – 文物破壞 (vendalisme),來形容此野蠻現象 (Sire, 1996: 20-21)。葛黑寡神父重申,暴民所破壞的文物,不僅僅是皇家貴族的資產,同時也是屬於法蘭西人民的共同資產;他主張這些遺留下來的資產有助於增強歷史記憶與國家認同,而將文物與藝術品的價值提昇到國家認同的層級 (在法國大革命之後的社會氛圍下,是一個政治正確的論述),而非僅是貴族們斂聚的財產或寶物。

 

葛黑寡神父關懷文物破壞的狀況,最終催生了由國民公會通過的保護法令,其中明載:第一款,禁止藉由消滅中世紀莊園或是王國的符號,以任何形式拆除、破壞、切割或造成損壞圖書館或是美術館中的有關藝術、歷史及教育相關的物品;第二款,所有可以攜帶的,與藝術、歷史相關並且帶有符號的紀念性文物,必須收至最近的博物館中。如此一來,便初步地掃除了暴民掠奪並破壞已有文物的疑慮。

 

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總督察 - 維特與梅希梅

十九世紀初的法國,政局動盪,動輒改朝換代,共和的勢力與復辟的勢力相互角力,即便如此,文物清點的工作仍斷斷續續地進行,奠定了法國文化資產保存的基礎。除了藝術品與文物的清點之外,建築的調查亦在日後陸續進行。一八三○年十月廿一日,當時的內政部長吉佐 (Francois Guizot) 向路易-菲利浦國王建議成立一個「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總督察」,這個總督察的工作,最主要是負責監督保存並且讓當時候的社會認識「國家的古物」。這位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總督察必須針對整個法國境內各個行政區的重要建築進行視察,全面性地記錄,以確保境內所有具備歷史重要性的場所、建築藝術性等重要的文化紀念物得以建立檔案,並且登載建築物的破壞的演變狀況,確保法國境內的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不會因為人為刻意或是忽略而遭受破壞。第一位被任命的總督察為時年二十八歲的路多維克-維特(Ludovic Vitet,1802-1873) ,他為法國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的督察工作帶來新視野,他在為期四年的任期間,跑遍了北方省、南方省、中央省及西南區。一八三四年後,維特當選議員,並且被任命為商務部的秘書長之後,由梅希梅 (Prosper Merimee,1803-1870) 繼任。?

 

梅希梅當時年方三十一,他是一位更具決定性的人物。梅希梅擔任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總督察有二十年之久,在此期間,於一八三七年成立了歷史性文化紀念物委員會,委員會的任務在於經常性地出巡勘查記錄各地的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作為保存使用的參考資料。委員會並從一八四○年開始徵集建築師,利用他們對古代、中古等舊建築物結構的知識,希冀對於舊建築物的破壞與修護問題建立系統性的方法。

 

梅希梅在其任內建立了一份完整的資料清冊,並且發明了一個新的字詞 - 「列級」(註1) ,以在清冊中建立層次的分級 (Sire,1996:32)。從梅希梅提交的報告中,可以見到梅希梅對於保存對象選定以及修護道義論的思考。十九世紀第二帝國之前的法國,尚未有任何的法令得以作為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保存與修護的依據。

 

維歐列-勒-杜克與十九世紀的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修護

在上述所徵集的建築師中,有一位重要的人物 - 維歐列-勒-杜克 (Eugene Viollet-le-Duc) ,他被認定為法國開創舊建築診斷與修護的鼻祖。維歐列-勒-杜克為法國第一個在保存的概念下著手進行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修復的人,他並不具備建築訓練背景,不是由當時的美術學院所訓練出來的專業者,反而是由憲章學院 (Ecole des Chartes) 所訓練出來的歷史學者。但是他憑著他的歷史專業訓練,針對法國的舊建築進行全面性的測繪、觀察與記錄,並進行分類,於是進入了建築的專業,並且被近代建築史學者歸類為結構理性主義的建築師 (註2)。巴黎聖母院的修復是法國於大革命遭受之後首度著手修復的重要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修復的工程由維歐列-勒-杜克主持進行。他原想藉由巴黎聖母院的這次修護工程,將巴黎聖母院在中世紀未竟的工程「完成」至其終極樣貌,亦即於立面上的雙塔之上增建一對高聳的木結構骨架的尖塔,成為一座具備三個尖塔 (兩座鐘塔以及十字平面交叉處的上方) 的理想哥德形式的主教堂,但是畢竟工程耗費過大而僅止於修護大革命期間破壞的部分。

 

巴黎聖母院的修護之於法國的文化資產保存歷史發展而言是個重要的里程碑,直至十九世紀末,法國僅陸續地修護幾座重要的建築。

 

1913年歷史性文化紀念物法令 與周邊半徑五百公尺的視覺能見範圍

十九世紀中至廿世紀初,法國在相關保存的法令上並無重要的突破。十九世紀的後半葉,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的保存與修護所憑藉的文件,就是維特與梅希梅所建立起的「法國文化紀念物暨藝術品總清冊」(inventaire general des monuments et des richesses artistiques de la France)。(或「分級」,類似本國文資法中「指定」) ,但是仍未有一清楚法令規範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保存與修護所有的相關事務。

 

到了廿世紀初,歐洲的局勢不穩定,雖然法國尚遠離號稱火藥庫的巴爾幹半島,仍有一段距離,但是局勢複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的歐洲詭譎政治氣氛下,法國議會於一九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過了針對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保存與修護的法令。該法令承襲十九世紀針對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的相關作法,唯一不同的是一九一三年的法令得強制指定建築為受保護的歷史性文化紀念物,即使違抗所有權人的意願。在法國的文化資產 保存歷史脈絡中,一九一三年的法令為另一重要里程碑。此法令規範了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的「列級」、保存與修護,這裡所指的歷史性文化紀念物所指涉的對象是「建築物的全部或是局部具備歷史性或是藝術性的價值,經文化事務的主管機關指定,並且具備「公共利益』者,應依本法進行保存的相關事務」。

 

一九一三年的法令僅針對建築物或建築物群本體的保存與修護進行規範,而並未對周遭環境有更進一步的管制思考。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歷史性文化紀念物與其周邊空間環境的關係才獲得重視,而一九四三年修正法令推出了以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為中心,劃設半徑五百公尺的保護範圍,更進一步說明以「視覺能見範圍」(champ de visibilite) 作為歷史性文化紀念物周邊管制的方法。「歷史性文化紀念物周邊」的保護是個重要的決 定,將保存的範圍擴大到歷史性文化紀念物周邊,最初的概念是視覺的管理,也是一種空間凍結式保存思考下的作法。基本上的構想,是以被「列 級」的建築物為圓心,以視覺可以見到的部分進行管制。這個「歷史性文化紀念物」周邊管制,成為舊市區城市空間管理的第一個規定 (Frier。1997: 172-184)。

 

1930年 (自然) 場所保存法令

場所保存法令於一九三○年五月二日通過,最初的規劃是將管理單位劃歸為縣級政府所轄,因此每個縣設有縣級場所保存委員會(commission departementale des sites),負責清冊的建立與保護工作的執行。制度的設計分成兩類,與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的概念類似,重要的自然場所登錄在清冊中,第二類則是指定為「自然紀念物」(le monument naturel),然而,未經登錄清冊的自然場所,亦可能指定為自然紀念物。

 

一九三○年的法令制定之初,亦以視覺的審美價值作為主要的評判標準。一直到一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方將當時剛剛起步的生態保護概念納入到本法中,並歷經了一九八二年及二○○○年的修訂,而成為「以藝術、歷史、科學、傳說或如畫似的觀點」登錄的「(自然) 場所」,或是指定為「自然紀念物」。

 

1962年保存區段法令

法國第一任的文化部長馬勒侯 (André Malraux) 在任內推動了「保存區段」法令 (le Secteur Sauvegardé)。當初推動保存區段法令的目的,在於解決舊市區的保存,尤其在二次大戰之後在各地方進行的重建工作,對於舊市區的建築與空間產生相當大的衝擊,甚至是破壞。歷史性文化紀念物周邊地區雖然有「視覺能見範圍」的保存,但該半徑五百公尺周邊的空間管制之於整體的舊市區保護而言,時常因為半徑劃設的原因未能涵蓋 足夠的空間,導致有街廓部分涵蓋於受保護的「視覺能見範圍」,而另一部分則不,而可能形成一半受保護但另一半則可以拆除興建的不平衡窘況 (Frier, 1997: 192-196)。

 

本法令所欲解決的問題,除了上述的統合整體街廓平衡與協調性的問題之外,同時也是法國文化資產保存邁入新紀元的象徵。法國大革命後一百多年來的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保存,僅止於被登錄在「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一般清冊」,或是已經指定為「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的建築,但是綜觀清冊內的建物,大多為王公貴族的王宮、宗教性建築,如教堂、主教公署、或是布爾喬亞階級的豪邸等,一般老百姓生活之於這個保存的清冊,似乎並無關連,然而卻是要所有的納稅義務人共同負擔歷史性文化紀念物的保存與修護、甚至營運的費用,雖然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國一直嘗試建立國家的認同,並且將文化資產的保存論述轉為國家的光榮歷史,而非少數統治階級或是上層社會的奢豪生活空間。《保存區段》法令的保存對象,從重要的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保存,轉而為一般常民生活空間記憶的保存,雖未必是民粹主義的驅使,也是政府意識到了常民生活空間保存的必要性。

 

 

1983年《建築、城市、景觀資產保護區劃

一九八一年,密特朗當選法國總統,自二次大戰之後左派第一次執政,他展開了非常多的新措施,其中很重要的政策,則是中央權力的下放 (décentralisation),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政治與經濟的權力。為配合中央權力下放的政策,在保存的工具上面則開始思考另一個面向的操作。 《建築、城市、景觀資產保護區劃》(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in et paysagé, ZPPAUP) 即是在這個脈絡下通過的法令,中央決定賦予地方對於保存與發展的主導權力,讓地方有發動計畫提案的權力,而能逐漸脫離過去中央主導的巴黎觀點,給予地方自主權力。 

 

這個法令在一九八三年通過之初,原為《建築、城市資產保護區劃》 (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in, ZPPAU) 。並未涵蓋景觀資產,而是在一九九四年景觀法通過之後方才納入景觀性質的資產,也使得地方擬定計畫內容的幅度與能力大增。最為主要的重點,在於地方城鎮得以重新省視其轄內的文化資產保存,以及因應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制定發展計畫。

 

2000年《地方都市計畫》

延續上述中央權力下放的中央賦權地方自治,亦為了地方在都市計畫上有更為彈性的作為,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通過 《都市連帶與更新法令》 (loi SRU, la Loi relative à la Solidarité et au Renouvellement Urbains),取代了原有的自一九六七年開始使用的《土地使用計畫》法令 (le POS, le Plan d'Occupation des Sols)。此新法最重要的目的在於全面性討論都市計畫 (另包含在臺灣稱為非都市計畫區域的部分) 範圍內的空間發展整體性以及其相互間的連帶關係整合,其計畫較舊有的《土地使用計畫》更具企圖心,背後所思考的是地方性的城鎮空間永續發展。《地方都市計畫》 (le PLU, le Plan local d'urbanisme) 便是在《都市連帶與更新》法令的新的思維底下所衍生的都市計畫圖。 

 

雖然早在一九一九年《柯紐珀代法令》(Ia loi Cornudet) 已經規定超過五萬人的城鎮需要制定都市計畫發展圖,以因應未來可能的空間變遷,但是二次大戰之後的經濟與空間發展完全超出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的空間想像,在法令與執行工具亦完全不同,尤其到了廿一世紀初,又面臨到全球化的影響,地方都市計畫圖的法令需求,似乎勢在必行。此法令更進一步地結合原有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令,從一九一三年《歷史性文化紀念物》、一九三○年《自然紀念物》、一九六二年《保存區段》及一九八三年《建築、城市、景觀資產保護區劃》各個不同法令下,提出一個整合性的空間發展想像,同時考慮文化資產、歷史空間風貌的保存與城鎮未來的發展。

 

《地方都市計畫》在制度的設計上,除了延續左派政府執政之後的中央權力下放政策,地方政府得以自己制定都市計畫,而且給予地方政府更具彈性的體制,得以結合鄰近的城鎮,進行一個更大的區域整合計畫。也就是從《地方都市計畫》變為更大的《城際地方都市計畫》(les PLUi, les Plans local d'urbanisme intercommunaux) ,亦即跨地方政府行政區轄範圍的都市計畫。

 

 

2010年《建築與文化資產開發區域》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通遇的《格赫内勒第二號》法令 (Grenelle II) ,或稱為《環境的格赫内勒》法令 (Grenelle de l'Environnement),將環境的議題置入法令的內容上,依據《格赫內勒第二號》法令的精神,以《建築與文化資產開發區域》(l'AVAP - l'Aire de mise en valeur de l'architecture et du patrimoine) 取代一九八三年《建築、城市、景觀資產保護區劃》,成為二○一○年以後的、涵蓋新的空間性文化資產保存的新的法令依據與計畫。

 

 

2014年《住宅取得與都市計畫更新》法令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了《住宅取得與都市計畫更新》法令 (l'ALUR, la Loi pour l'accès au logement et un urbanisme rénové) ,是一個新的法,主要針對掃除貧困與社會排擠,同時解決生態過渡問題,提供新的架構使《地方都市計畫圖》得以更為順暢地過渡到《城際地方都市計畫圖》 ( PLUi, Plans Locals d'Urbanisme intercommunaux ) ,也就是政府期待一個更大尺度的地方空間整合使用計畫。新通過的法令,將對未來的都市計畫系統產生影響。吾人可見法國於廿一世紀之後,都市計畫法的系統變動得非常迅速,新的法令通過,使得舊有的空間管理工具的運用以及涵蓋面變得非常廣,尤其牽涉到全國城鄉及都市計畫的彈性使用,地方握有都市計畫主導權,而中央則鼓勵不同行政區的鄰近城鎮得以更具空間的整體性與統合性地提出未來的空間使用管理計畫。

 

 

註1. Classement翻譯成「列級」、「分級」,本文使用與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指定用字近似。 

註2. Frampton, E. (1997,rep.)。 Modern architecture, a critical history, pp. 6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