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9文 | 李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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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自造」- 低地國城市與地景 III

文 | 李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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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自造」- 低地國城市與地景 III

這樣的規劃架構也形塑了規劃設計學科的視野,以荷蘭最主要培養規劃設計人才的臺夫特理工大學為例,與其用 Urban Design and Planning,其都市設計學門的英文正式名稱卻用了「Urbanism」,這個字源自法語的「Urbanisme」,與工業革命後歐陸都市化及現代主義興起息息相關,影響建築與都市現代主義甚巨的柯比意(Le Corbusier)就曾以此字當作書名,闡述他對當時歐陸城市都市化及都市設計的看法。「Urbanism」是個很難以中文翻譯取代的專有名詞,乍看之下雖是都市主義,但實際上的看法絕對不只是如字面一般,只是單單對都市而已,而是同時並重地景、生態、社會公平和都市發展的統合視野。 

荷蘭 Urbanism 學科的創立者 Cornelis van Eesteren (1897-1988)曾是 Congres Internationaux d'Architecture Moderne (CIAM) 國際建築會議長達十七年 (1930 -1947)的主席,他的規劃理念就是先定義要解決的社會問題,然後尋求空間的解決方式,他並不像當時的其他現代主義者那麼在意形式上的先決,卻將他的規劃和設計建立在完整的分析與調查上,希望能藉此觸及都市問題的核心,功能城市(functional city)是他最重要的概念,他主張要先能預測人口數與發展的願景,才能適切安排城市的四大功能:住宅、就業、休閒與交通。這樣的觀點加上荷蘭二戰後走向社會福利主義國家的路線,配合土地國有的機制及中央政府統籌社會住宅制度的介入,讓荷蘭的都市設計專業比起其他國家,更具有影響力,深深地影響支配著都市及地景樣貌。Dutt 和 Costa 在 1985 年就指出,因為艱困的自然環境、與海搏鬥的開發歷史、各種社會文化力量、經濟需求及國土不大的因素下,在歐洲各民主國家中,荷蘭是個最被規劃最完整的國家,沒有其他國家的規劃組織的介入可比擬其影響力。(註2) 

其中,在強調功能城市的架構下,住宅的滿足為首要任務,從二戰以來,為提供國人民最基本的住宅需求,以社會福利國家姿態進入二十世紀後半的荷蘭以其土地政策及都市設計規劃架構,發展世界上最全面的社會政策,也因此社會住宅的規劃設計影響荷蘭都市設計最大,談荷蘭的社會住宅,其實幾乎就是涵蓋了整個荷蘭的都市環境,和大部分國家相比,荷蘭人擁有房子的比例非常的低,許多人都是以接受補助的方式長期租賃房子,而這其中大部分為社會住宅。荷蘭的社會住宅擁有一百多年以上的歷史,為解決工業革命後所產生的大量都市勞工居住問題,從十九世紀中葉開始就有組織在從事解決都市住宅問題,而在 1901 年住宅法(De Woningwet van 1901)被公佈後,政府正式以社會住宅主動介入住宅問題,在1903年第一個被政府核準的住宅管理組織(Woningkorporatie)正式成立後,荷蘭社會住宅的執行架構從此確立(註3)

在往後的一世紀,荷蘭政府以各式補助支援的方式協助民間住宅組織興建住宅(註4),1992 年的調查資料顯示,在阿姆斯特丹市住宅組織和市政府住宅部門所興建管理的社會住宅數量已達城市總住宅數的一半以上,其中 10.2% 居住在市政府興建管理的住宅裡,42.3% 住在營利住宅組織管理的住宅裡,38.9% 的人住在一般租賃的住宅裡,只有 7.4% 是住在自己擁有的房子裡,在阿姆斯特丹市住宅組織和市政府住宅部門所興建管理的社會住宅數量已達城市總住宅數的一半以上。

這些社會住宅計畫絕大多數都包含在新的都市計畫、新社區計畫與都市更新行動中,利用前述的公部門主導開發計畫模式,使得更新後的社區能兼顧住宅需求、社會融合與社會正義,這類例子在荷蘭處處可見,使得一些不太可能出現在其他城市的景象,出現於阿姆斯特丹市區,最好的例子就是在市中心居住品質極佳、交通便利、擁有許多食宿、休閒功能的觀光區,仍隨處可見社會住宅的存在,這在其他放任市場機制為住宅政策運作邏輯的城市是不可能見到的。

也因此,藉由龐大的社會住宅計畫,不僅大幅提昇住宅本身的空間品質,也同時發揮都市設計發動機的功能,帶動都市更新,提昇週邊都市環境品質,而這種提昇不僅是空間的也是社會的。以阿姆斯特丹為例,社會住宅非常平均的散佈於各區 (圖1) 基本上,不經由公部門的計畫圖來確認,是分不出來哪裡是社會住宅的。也就是說,經由外觀、區位或建造年代是分不出來哪一棟是社會住宅,那一棟是普通民房。同一條街上,可能會存在許多不同方式取得的住宅,甚至是同棟樓不同層,也會有不同的取得方式。荷蘭的社會住宅可以說是一種機制,而非住宅型式本身。 

圖1_6201992 年阿姆斯特丹是中心區的社會住宅分佈圖。中心區偏西處因為很多屬於從建城以來就承襲的老私產權,所以社會住宅較少,但在中心區偏東處仍有不少具有社會住宅。而不同顏色代表不同的管理組織,這張圖顯示 1992 年在阿姆斯特丹的中心區有 17個主要的住宅組織管理絕大部分的社會住宅。圖片出處:Atlas Sociale Woningbouw Amsterdam 1992)

(註2) Dutt, A. K. and Costa F. J. eds., Public Planning in the Netherland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Press, 1985) (註3) Amsterdamse Federatie van Woningcorporaties, Sociale Woningbouw Amsterdam Atlas The?Amsterdam Social Housing Atlas (Roosendaal: Koninklijke Van Poll, 1991) (註4) 有時直接提供貸款供興建房子用,有時是補助營運成本。

荷蘭「自造」- 低地國城市與地景 IV